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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热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更新:
2012-7-2 |
让每个公民“体面养老”——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热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家家都有老,人人都会老,如何才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如何提升老年人晚年幸福指数?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对这部法律修改各抒己见。
“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助于弘扬传统孝道文化
为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需求,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说,“常回家看看”本应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时很难完全区别清楚。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作为鼓励性、提倡性的规定,有利于弘扬传统孝道文化。
“精神层面的需求是老年人养老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参与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老龄办副主任朱勇说,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注重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为这种需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关键是用人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落实好、保障好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入法还引起学术界关注。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认为,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类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保障大多数老年人在家中安享晚年
按照我国国情,绝大多数老年人都会选择在家中养老。然而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以及就业带来的人口流动等现实问题,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弱化。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三位一体,不可分割。”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说,当社会变迁打破传统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基础时,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必然发生变化。
“要进一步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养老提供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而且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社区依托方面的规定,法律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保障内容、保障水平以及解决社区依托的财力保障。”蔡昉说。
建立安全、舒适、便利的老年宜居环境
新设立“宜居环境”专章,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原则规定,也是本次法律修改过程中的一大亮点。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国家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目前,我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是按照成年型社会的特点设计的,无法适应当前和今后老年型社会的需求,比如居民住宅楼层电梯设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乘坐设计等。”朱勇说。 他表示,按照修订草案,今后,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适应老龄化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适宜老年人生活的各类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涉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大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让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更加方便老年人。此外,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宜居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提出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非常崭新的理念,但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还应该继续探索、继续深化,继续完善。”陈斯喜委员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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