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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商标异议受裁准 恶意抢注被驳回

更新: 4/10/2012

 

前大生所接受南通弘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南通市区陈某某恶意抢注该公司率先在中小学教辅书籍出版、发行中使用的“通城学典”标识的行为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异议申请并获裁准。

 

作为江苏省内知名的图书发行企业,委托人南通弘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在南通地区同行业中享有盛誉。自2005年开始,该公司与国内知名出版社携手合作出版发行中小学教辅书籍。弘文图书公司组织南通地区精干师资力量编写该系列丛书并以包涵南通地区深厚文化底蕴的标识“通城学典”作为该系列图书的“商标”,赢得了广大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信任。

 

据悉,同为南通市区从事图书零售行业的陈某某原系南通弘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零售商之一,在与南通弘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业务接触中获悉“通城学典”这一标识未被申请商标注册,其遂在2011年3月份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与弘文图书公司使用的标识完全相同的“通城学典”标识作为商标提起注册申请。在国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的公示期限内,为南通弘文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所注意。为此,大生律师所作为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主动介入,三次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交涉)并多经次取证后依法提起商标注册异议的申请。最终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据大生所律师组织的证据依法认定陈某某系恶意抢注并驳回了陈某某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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